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050515號
附件: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業務(另開新視窗)
主旨:公告本部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業務。
依據:
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之法律扶助事項如下:
(一)電話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法院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或仲裁程序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二、住宅租賃承租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前開各款法律扶助事項時,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受理申請法律扶助案件。
(二)資格及案情審查。
(三)指派扶助律師。
(四)律師酬金審定及給付。
(五)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括經核准法律扶助之案件遭撤銷法律扶助後,限期命申請人返還已撥付之律師酬金。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電話: 02-2322-5255。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內政部(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電話: 02-2356-5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