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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113/01/02~113/12/31
都發局
- (一)自當年度公告受理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 (二)112年度公告受理日:113年1月2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經審查合格者,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1,500元。惟每月租賃金額低於1,500元者,以實際租賃金額核發租金補貼。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應備妥下列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提出申請:
- 申請表(可至本市各區公所、本府都市發展局索取或至本府 都市發展局之網站 (https://www.udd.gov.taipei/collection/rng0lfk#article-6794) 下載)。
- 有效期間內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或分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者應附居留證影本)。
- 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須為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 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匯款帳號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切結書及受匯人帳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如查無建物登記等相關資料,需補附初編日期為 57 年 6月 6 日以前之門牌編釘證明(請逕洽戶政事務所辦理)。
- 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申請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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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112/10/02~114/03/31
都發局
- 如補貼期間戶籍或租賃地遷移出本市、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重複享有住宅資源(如承租國宅或社宅、享有其他住宅補貼)或發生不符「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112-113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規定導致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處分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補貼,並應繳回溢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