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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幸福租-民間租屋租金加碼補貼
115/04/08~116/03/31
都發局
- 115年4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16年3月31(星期三)下午5時止(後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倘有修正,將配合彈性調整並增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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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貼對象:
- 1.單身青年:成年未達四十歲單身者。
- 2.已婚青年家庭:申請人四十五歲以下,婚姻存續且雙方均設籍於本市,尚未育有子女者。如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者,應以在本國有婚姻登記且於本市設有戶籍者為限。
- 3.育兒家庭: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十二歲子女以下(不含胎兒),且該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其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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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格條件
- 1.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
- 2.申請人應為國土署三百億元租金補貼核准者。
- 3.符合本計畫規定之單身青年、已婚青年家庭或育兒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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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1.臺北幸福租-民間租屋租金加碼補貼申請書。
2.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案未檢附者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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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期間如有下列情形者,本局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補貼款項:
1.已無租賃事實。
2.申請人、申請人以外之家庭成員於補貼期間未設籍、未租屋於本市。
3.申請人於補貼期間有任何不符三百億元租金補貼及本計畫規定之情形。
4.申請人、家庭成員重複享有住宅資源(如承租國宅或社宅、享有其他住宅補貼)。
5.自行放棄(如自行放棄本補貼或三百億元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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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115/01/02~115/12/31
都發局
- (一)自當年度公告受理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 (二)115年度公告受理日:115年1月2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經審查合格者,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1,500元。惟每月租賃金額低於1,500元者,以實際租賃金額核發租金補貼。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應備妥下列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南門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9樓)提出申請:
- 申請表(可至本市各區公所、本府都市發展局索取或至 臺北市租金補貼網網站 下載)。
- 有效期間內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或分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者應附居留證影本)。
- 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須為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 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匯款帳號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切結書及受匯人帳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如查無建物登記等相關資料,需補附初編日期為 57 年 6月 6 日以前之門牌編釘證明(請逕洽戶政事務所辦理)。
- 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申請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