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3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公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企字第1123058573號
附件:112至113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pdf(另開新視窗) 主旨:公告辦理112-113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 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一、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經費來源:臺北市住宅基金。 四、受理申請期間:112年10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後續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倘有調整受理期間,將配合彈性調整並增修公告)。 五、申請人於受理期間,持內政部營建署核定之案件編號填寫申請書,於受理截止日前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郵寄申請: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線上申請:至本局建置之租金補貼網站(臺北市租金補貼網(另開新視窗))提出申請。 (三)臨櫃申請:請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至本局中區辦公室辦理。 六、受理申請單位:本局住宅企劃科,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1,地址: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 七、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成員,指下列經本局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但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得行使或負擔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者為限。 4、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5、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中央補貼金額:指內政部營建署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9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三)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認定。 4、家庭成員僅持有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認定。 (四)有自有房屋,指依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有房屋且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者。 八、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 (二)申請人應為經內政部營建署112至113年度核定補貼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 (三)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 (四)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不含112-113年度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審認之未成年子女)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 九、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期數為基準。補貼期間內,補貼額度不因資格異動而變更,但租賃房屋期間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 十、為兼顧租金補貼資源之有限性及公平性,實際加碼補貼金額仍依申請人家庭之實際租金金額調整計算。倘中央補貼金額已超過實際租金金額,則本局不予補貼;倘租金金額高於中央補貼金額,未達中央補貼金額與本局加碼補貼金額之合計,則依租金金額扣除中央補貼金額核實補貼。 十一、本補貼之戶政資料審查係以申請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審查基準日為基準,但申請人舉證申請時符合本公告第八點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局租金加碼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如戶籍或租屋地遷移出本市、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或有任何不符「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情形,則本局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補貼款項。溢領本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之,返還期限以一年為限,並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申請及接受本局以後年度之租金補貼。 十三、撥補方式:本局每月匯入內政部營建署更新之撥款資料,並依循內政部營建署之補貼期數,將本局核定加碼補貼金額,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