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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公告欄、中區辦公室公告欄、社會局、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及各區公所各1份
乙表 一層決行
本局公告欄、中區辦公室公告欄、社會局、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及各區公所各1份 乙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服字第10801314071號
附件:
主旨:108年度住宅補貼(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公告。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7月22日起至108年8月30日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租金補貼:1萬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51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23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補貼金額詳附件一,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二。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三之三。
六、申請方式:
(一)採書面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本局中區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本局住宅服務科(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1,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本局或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ㄧ:
(1)年滿20歲。
(2)未滿20歲已結婚。
(3)未滿20歲,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5)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四)。
6、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十、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坐落於本市。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5、不符合前四款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本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十一、申請人租賃之建物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變更作住宅使用,或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得受領租金補貼。
十二、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四、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五、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本府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十六、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局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七、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八、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附件一 108年度租金補貼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
收入分階 |
第1階 |
第2階 |
第3階 |
家庭年所得低於134萬元且符合下列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條件 |
|||
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
16,580 元以下(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
16,581 元-24,870元 (最低生活費1倍到1.5倍以下) |
24,871 元-58,030元 (最低生活費1.5倍到3.5倍以下) |
1 人 |
5,000 元 |
3,000 元 |
|
2-3 人 |
7,000 元 |
6,300 元 |
|
4 人以上 |
11,000 元 |
10,300 元 |
|
1.家庭人口數之認定: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2.租金補貼每戶每月補貼7,000元以下者,如申請人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每戶每月最高各補貼新臺幣1,000元,最高補貼金額以7,000元為限。(申請時本人或配偶已懷孕者,需檢附醫生證明或媽媽手冊)。 3.第2階2-3人家庭如申請人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仍核發6,300元;如申請人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且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則核發7,000元。 4.家庭年所得高於134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2萬4,870元者,每戶每月補貼5,000元(不論是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申請人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 |
附件二 108年度自購住宅、修繕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 表
貸款 額度 |
自購住宅貸款 |
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 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 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 其餘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
|
修繕住宅貸款 |
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新臺幣80萬元 |
||
償還 年限 |
自購住宅貸款 |
最長20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合計最長以5年為限 |
|
修繕住宅貸款 |
最長15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合計最長以3年為限 |
||
優惠 利率 |
第 一 類 |
優惠利率 |
郵儲利率減0.533%。 |
適用對象 |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5.六十五歲以上(限申請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身心障礙者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9.原住民 10.災民 11.遊民 |
||
第 二 類 |
優惠利率 |
郵儲利率加0.042%。 |
|
適用對象 |
不具第1類條件者。 |
||
備註 |
1.郵儲利率: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2.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3.政府補貼利率:內政部洽商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郵儲利率加0.9%,105年7月6日起為1.995%)減優惠利率。 |
附件三之一 108年度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
項目 |
內容 |
權重 |
備註 |
|
家庭總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 |
第一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一千元以下 |
加五十 |
一、單位:新臺幣。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相對人及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
第二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一千元,五千元以下 |
加四十 |
||
第三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五千元,一萬元以下 |
加三十 |
||
第四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以下 |
加二十 |
||
第五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一萬五千元,二萬元以下 |
加十 |
||
身心障礙者 重大傷病者 |
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九/人 |
同一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及重大傷病之身分者,僅擇一較高分者加分。 |
|
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七/人 |
|||
中度身心障礙者 |
加五/人 |
|||
輕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三/人 |
|||
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
加七/人 |
|||
家庭狀況 |
特殊境遇家庭 |
加十 |
以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加分者,不得再因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等之身分加分。 |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加三 |
|||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加三 |
|||
新婚家庭(結婚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前二年內)(限申請人) |
加二 |
|||
申請人生育子女數 |
生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下 |
加二/人 |
申請人或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
|
生育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第三人起 |
加三/人 |
|||
特殊條件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
加三/項 |
可複選,每符合一項加三分。 |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
災民 |
||||
遊民 |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
||||
原住民 |
加五/項 |
|||
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
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 |
加三 |
||
未具備衛浴設備 |
加三 |
|||
家庭成員人數 |
五人以上 |
加三 |
||
三人或四人 |
加二 |
|||
二人 |
加一 |
|||
申請人年齡 |
七十五歲以上 |
加四 |
||
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 |
加三 |
|||
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
加二 |
|||
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
加一 |
|||
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
減一 |
||
三代同堂 |
加五 |
附件三之二 108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
項目 |
內容 |
權重 |
備註 |
|
家庭總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 |
第一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一萬元以下 |
加五十 |
一、單位:新臺幣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相對人及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
第二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以下 |
加四十 |
||
第三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一萬五千元,二萬一千元以下 |
加三十 |
||
第四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二萬一千元,二萬七千元以下 |
加二十 |
||
身心障礙者 重大傷病者 |
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九/人 |
同一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及重大傷病之身分者,僅擇一較高分者加分。 |
|
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七/人 |
|||
中度身心障礙者 |
加五/人 |
|||
輕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三/人 |
|||
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
加七/人 |
|||
家庭狀況 |
特殊境遇家庭 |
加十 |
以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加分者,不得再因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等之身分加分。 |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加三 |
|||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加三 |
|||
新婚家庭(結婚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前二年內)(限申請人) |
加二 |
|||
申請人生育子女數 |
生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下 |
加二/人 |
申請人或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
|
生育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第三人起 |
加三/人 |
|||
特殊條件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
加三/項 |
可複選,每符合一項加三分。 |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
災民 |
||||
遊民 |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
||||
原住民 |
加五/項 |
|||
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
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 |
加三 |
||
未具備衛浴設備 |
加三 |
|||
家庭成員人數 |
五人以上 |
加三 |
||
三人或四人 |
加二 |
|||
二人 |
加一 |
|||
申請人年齡 |
六十五歲以上 |
加三 |
||
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
加二 |
|||
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
加一 |
|||
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
減一 |
||
三代同堂 |
加五 |
附件三之三 108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
項目 |
內容 |
權重 |
備註 |
|
家庭總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 |
第一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一萬元以下 |
加五十 |
一、單位:新臺幣。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相對人及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
第二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以下 |
加四十 |
||
第三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一萬五千元,二萬一千元以下 |
加三十 |
||
第四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二萬一千元,二萬七千元以下 |
加二十 |
||
身心障礙者 重大傷病者 |
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九/人 |
同一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及重大傷病之身分者,僅擇一較高分者加分。 |
|
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七/人 |
|||
中度身心障礙者 |
加五/人 |
|||
輕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三/人 |
|||
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
加七/人 |
|||
家庭狀況 |
特殊境遇家庭 |
加十 |
以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加分者,不得再因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等之身分加分。 |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加三 |
|||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加三 |
|||
新婚家庭(結婚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前二年內)(限申請人) |
加二 |
|||
申請人生育子女數 |
生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下 |
加二/人 |
申請人或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
|
生育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第三人起 |
加三/人 |
|||
特殊條件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
加三/項 |
可複選,每符合一項加三分。 |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
災民 |
||||
遊民 |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
||||
原住民 |
加五/項 |
|||
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
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 |
加三 |
||
未具備衛浴設備 |
加三 |
須切結修繕項目包含增設衛浴設備。 |
||
有結構安全疑慮之住宅 |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危險度分數六十一分以上 |
加五 |
||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危險度分數三十一分至六十分 |
加三 |
|||
家庭成員人數 |
五人以上 |
加三 |
||
三人或四人 |
加二 |
|||
二人 |
加一 |
|||
申請人年齡 |
六十五歲以上 |
加三 |
||
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
加二 |
|||
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
加一 |
|||
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
減一 |
||
三代同堂 |
加五 |
附件四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
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標準及內容計算如下表(108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財稅或主管機關提供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107年度家庭年所得及財產資料作為審查依據):
108 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標準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
|||
家庭年所得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
每人動產限額 |
家庭不動產限額 |
|
臺北市 |
134萬元 |
5萬8,030元 |
15萬元 |
876萬元 |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7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3.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108 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
|||
家庭年所得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
家庭動產限額 |
家庭不動產限額 |
|
臺北市 |
153萬元 |
5萬8,030元 |
620萬元 |
876萬元 |
註:1.申請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2.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3.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7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4.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108 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
|||
家庭年所得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
每人動產限額 |
家庭不動產限額 |
|
臺北市 |
153萬元 |
5萬8,030元 |
15萬元 |
876萬元 |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107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3.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